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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91万为女友买房分手要退124万,律师:需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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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1 20: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李某是60后外籍人士,与80后的张某一见倾心,不久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稳固爱情,李某在2014年购买了一套商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不料,若干年后两人分道扬镳,因房子的归属闹上法庭。人民法院最终把房子“分”给了谁?(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2014年,李某出资91万元全款购买一套商住房,但当时因其外籍身份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李某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若干年后,两人分道扬镳。分手后,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多次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但遭到拒绝。

李某诉称,该房屋的购房款、税费均由自己支付,张某对此事是认可的。张某曾在电话中多次要求不要将房屋挂在其名下,房屋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本质是代持行为,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权利人仍是自己。因此,张某应向自己返还购房款、购房税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计124万余元。

张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请。1.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自己,房地产权证也是由自己保管;2.该房屋所涉及的租赁事宜、水电煤等生活费用都是由自己负责;3.双方之间系赠与法律关系;4.房屋性质属于小户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借名买房”与“赠与关系”二者之间进行区分判断。

首先,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基于此,“借名买房”关系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张房屋为张某代为持有的意见。

其次,本案中,李某明确否认涉案房屋是对张某的赠与,张某亦未举证证明李某曾向其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也确未签订过书面赠与合同,张某主张双方系赠与关系难以成立。

原、被告双方态度强硬,互不相让,案子的审理曾一度陷入僵局。经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反复沟通及释法明理,最终李某与张某达成调解,房屋仍归张某所有,由其另行补偿李某60万元。

关于情侣之间分手后房子归属问题,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沁涓律师,“在房地产市场火热,各地普遍存在限购政策的情况下,借名买房确实大量存在。”冯沁涓表示,借名买房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购房款系自己出资,当满足一定条件下,名义购房人将房屋过户给实际购房人。由于我国实行物权登记主义,物权产生以登记为标准。因此,借名买房人存在名义购房人拒绝将房屋过户回借名买房人的风险。此时借名买房人只能追究名义购房人归还购房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风险,名义购房人难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冯沁涓提到,情侣之间购房,通常都是口头约定,往往不会签署借名购房协议。就像本案,双方对房屋归属产生巨大争议,那么法院将首先看双方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时真实意思,究竟是借名购房还是赠与。如果房款出资人没有证据证明是借名购房,那么其主张对房屋的权利就不会被支持。而本案女方主张双方是情侣关系,是赠与买房,女方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女方没有证据情况下,法院就会释明双方,女方存在将购房款联合相应利息返还男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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